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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危险驾驶案)_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哈外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105197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小区**栋**单元**室,2020年8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23时11分,被不起诉人尹某某醉酒后驾驶黑A****6号**牌小型轿车,在哈尔滨市道外区**街由南向北行驶至**街与**街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尹某某血液乙醇含结果为110.5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0年7月29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在案发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

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尹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7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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