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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竹检一部刑不诉〔2020〕476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21973******,汉族,大学专科,**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四川省绵竹市************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绵竹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4日被绵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绵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听取了被不起诉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23时许,被不起诉尹某某饮酒后驾驶川F*****小型汽车从绵竹市人民医院出发往五路口方向行驶,行驶至春溢街被绵竹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尹某某的血液酒精浓度为136.9mg/100ml,执勤民警遂将其带至绵竹市人民医院抽血并送检。2020年9月1日,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鉴定,所送“尹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50.5mg/100ml。案发后,被不起诉尹某某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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