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竹检一部刑不诉〔2020〕476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21973******,汉族,大学专科,**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四川省绵竹市**镇**街**巷**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绵竹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4日被绵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尹某某饮酒后驾驶川F*****小型汽车从绵竹市人民医院出发往五路口方向行驶,行驶至春溢街被绵竹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尹某某的血液酒精浓度为136.9mg/100ml,执勤民警遂将其带至绵竹市人民医院抽血并送检。2020年9月1日,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鉴定,所送“尹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50.5mg/100ml。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尹某某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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