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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舒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安徽省舒城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72********,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舒城县**乡**村**组。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舒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舒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6日经本院决定,当日由舒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舒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14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尹某某饮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舒城县**路与**道交叉口处,被在此处设卡稽查酒驾的公安民警查获,后被带至舒城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尹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7.7mg/100ml。

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舒城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处理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1111

附:本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舒城县**乡**村村民委员会、舒城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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