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化区院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307051994********,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住宣化区**巷**号院**号楼**室。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晚22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尹某某驾驶冀GQ****号凯迪拉克牌小型轿车,沿宣化区宣府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解放路路口处,因酒后驾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呼气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mg/100ml,后经鉴定为106.40mg/100ml。其供称系在**小区附近吃饭在西城邮局路口被查获,并对查获经过及酒精检测鉴定结果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尹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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