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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危险驾驶案)_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宿埇检刑不诉〔2021〕26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5日2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尹某某酒后驾驶皖******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宿州市埇桥区**镇**乡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乡道(**路)**桥附近时,被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民警当场查获,二大队民警随即将其带至皖北煤电总医院抽取静脉血备检。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尹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50毫克/100毫升。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于2020年10月27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又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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