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261971********,汉族,大学本科,个体劳动者,住址山东省青岛市**区**路**号**号楼**单元****。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持C1驾驶证饮酒后驾驶鲁******黑色德宝牌小型越野客车,沿平度市区青岛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泉州路路口东侧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19年11月18日,经对案发日提取的尹某某血样进行检测,该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8mg/100ml。
2019年11月22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犯有危险驾驶罪的证据有:1.书证:报案记录、破案经过、户籍证明、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乙醇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系自首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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