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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部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28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武城县,现住武城县**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武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武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6日20时30分左右,犯罪嫌疑人尹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自西向东行驶至老城镇派出所门口附近时被武城县公安局老城镇派出所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犯罪嫌疑人尹某某的血液酒精浓度为102.9mg/100ml。2020年3月18日,经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检验,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7mg/100ml。犯罪嫌疑人尹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呼气式血液酒精浓度测试单、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查获、血样提取视频光盘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结合其醉酒程度、认罪认罚、坦白等量刑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武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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