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郓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91********,汉族,大学文化,城镇居民,住郓城县**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郓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郓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郓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尹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行驶至郓城县**街**路路口附近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在送检的尹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0.1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郓城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破案经过等相关书证;2.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其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