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东检诉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3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街道**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8日3时许,被不起诉人尹某某饮酒后驾驶小车行驶至惠东县平山街道莲花西路金河湾二期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3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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