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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危险驾驶案)_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锡滨检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21994********,汉族,大专文化,无锡**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太和县**镇**村委会**寨**号,住无锡市滨湖区**小区**号**室。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8日被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于2019年9月22日7时许,与朋友丁某某等人在本市滨湖区华庄街道“福聚德饭店”吃饭、饮酒。当晚9时许,被不起诉人尹某某驾驶牌号为苏B*****的小型轿车从该饭店出发,后在沿本市滨湖区军民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清源路路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mg/100ml。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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