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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危险驾驶案)_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日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02198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住日照市东港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日照市岚山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5日21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尹某某醉酒驾驶鲁L9****号牌小型轿车,从日照市东港区山东路食为天酒店停车场驶出,驶入山东路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尹某某静脉血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4.5mg/100ml。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主动完成交通劝导社会服务,具有悔罪表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事实证据:(1)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检查笔录等书证;(2)检验报告;(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量刑情节证据:(1)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2)交通劝导社会服务考察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且具有坦白情节,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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