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危险驾驶案)_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桃检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51977********,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医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桃江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建新、游英敏,湖南湘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退回桃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7月2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退回桃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9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0月23日1时10分,尹某某饮酒驾驶湘H*****从桃江县桃花江镇往石牛江方向行驶,途径桃花江镇打石湾路段时被路面执勤民警查获。2019年10月23日2时,民警带尹某某在桃江县人民医院抽取了血样,2019年11月22日,经益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尹某某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其中乙醇含量为202.4mg/100ml。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无法排除本案提取鉴定样本违反程序性规定的合理怀疑。综上所述,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