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故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41978********,汉族,高中文化,群众,经商,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街**号**号楼**单元**室,现住户籍地。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故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24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故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在饭店吃饭,期间因张某某认错人引发争吵,在屋外理论过程中,苏某某被尹某某用脚踹了腹部一脚倒地,导致苏某某右手拇指受伤。经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苏某某右手拇指近节指骨基底部粉碎性骨折属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案发后主动打电话报警,待在案发现场接受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