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灵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6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乡**村,现住灵寿县**小区**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被灵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19时54分许,被不起诉人尹某某驾驶冀A*****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十米道与牌楼街交叉口处,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依法查扣,遂对其抽取血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尹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14.8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无从重行为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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