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41963********,汉族,群众,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住**镇**村**路**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栾城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被栾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栾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0日14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尹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在栾城区**路与**线交叉口被民警依法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血液鉴定,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85.6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对以上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新建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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