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刑检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0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甘肃**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地白银市白银区**路**号**单元**室,住白银市白银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9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23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尹某某醉酒后驾驶甘D*****号奥迪牌小型轿车,沿白银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小区门前路段时,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白银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尹某某驾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2.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呼气酒精检测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2.8mg/100ml,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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