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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危险驾驶案)_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蓬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81********,四川省蓬溪县人,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工人,家住四川省蓬溪县**路**号**栋**单元**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由蓬溪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21时58分,被不起诉人尹某某酒后驾驶川******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国道318线2236km+400m处被执勤民警挡获,遂对其进行了酒精呼气测试,并带至蓬溪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液。经四川中益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尹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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