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二部刑不诉〔2020〕1181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男,群众,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四川省安岳县**乡**村**组,现住浙江省长兴县**街道**斗**家园**号,工作单位:长兴**有限公司。因本案于2020年12月25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8日21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尹某某酒后驾驶浙F2****小型轿车行驶至长兴县雉城街道画溪大桥北堍处,被长兴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在送检的尹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41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归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行驶证、驾驶证、车辆信息、保险单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笔录;
5.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6.现场照片、抽血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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