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齐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2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社区**组)。2019 7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1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0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尹某某酒后驾驶小刀牌两轮电动车沿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合意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与安顺路交叉口时,与由西向东刘某某驾驶的黑B****3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尹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尹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9.9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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