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寿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男,汉族,197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21974********,大专文化,农民,住寿县******村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19时47分许,尹某某酒后驾驶皖******小型普通客车,沿寿县正阳关农场至枸杞街道由东向西行驶至500米路段处,被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检测结果为110mg/100ml。随后,民警将尹某某带至寿县中医医院正阳关分院,并由医护人员对其抽取了血液样本。经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24mg/100ml。尹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