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钟检刑不诉〔2021〕33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81********,汉族,大专文化,六盘水市水城区****公司**,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镇**村**组,住址地同上。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9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2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盘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3日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2月25日移交本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2月2日14时35分,被不起诉人尹某某醉酒后驾驶贵B****2号小型白色轿车,从杭瑞高速野玉海上站往六盘水方向行驶,行驶至都香高速341km+100m(六盘水北收费站)处时,被六盘水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直属四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5mg/100mL。
本院认为,尹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9.5mg/100ml,其到案后认罪悔罪,如实供述,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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