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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危险驾驶案)_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曾用名尹某某,男,生于1989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89********,汉族,中专,甘肃省永登县人,住兰州市红古区**镇**号**号楼**单元**室。2019年11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00时05分,被不起诉人尹某某饮酒后驾驶甘C****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红古路水榭花都路段时,被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红古大队执勤民警发现查获。依法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78mg/100ml,民警遂将其带至甘肃省人民医院红古分院提取其血样并聘请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尹某某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43.8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尹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尹某某无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因其行为未造成实际危害结果,系初犯,案发后本人亦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除刑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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