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灵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11990********,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安徽省淮南市人,住淮南市田家庵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22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持C1证酒后驾驶苏******别克牌小型轿车行驶至灵璧县**镇**道**道交叉北路口处停车后,被他人误以为其是一起交通事故的肇事者而报警至灵璧县公安局,尹某某在现场等候。灵璧县公安局民警处警后,经对尹某某酒精呼气检测为133mg/100ml,后被带至大路卫生院抽取血样送检。经安徽天和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尹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10mg/100ml,其驾驶时已达醉酒状态。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于2020年5月15日到灵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大路中队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驾驶人酒驾前科查询单、归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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