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121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3061975********,汉族,大学本科,**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4日补查重报。
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3月15日23时00分许,代驾禚某某驾驶鲁******小型轿车载着尹某某行驶至历城区**路**小区**号楼西边小区东门处下车后,犯罪嫌疑人尹某某在鲁******小型轿车驾驶员位置与沿葡萄园北路由东向西步行至此的王某某、周某某发生纠纷。经抽取尹某某静脉血检验鉴定,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22mg/100ml,犯罪嫌疑人尹某某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综合分析本案证据,在犯罪嫌疑人尹某某上车后,机动车是否向前行驶方面证据存在矛盾,即使如部分证人证实的看到车辆前行半米左右,那么是由犯罪嫌疑人尹某某驾驶车辆还是溜车导致的,也已无法查清。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犯罪嫌疑人尹某某构成犯罪,本案达不到起诉条件,且已没有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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