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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烟台市长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烟台市长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烟长检公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3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寿光市**街道**村**号,现住山东省长岛县**路**号楼**号,长岛**专卖店员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长岛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7日21时许,尹某某饮酒后驾驶鲁******轻型普通货车自长岛县**街道**村王某某家附近驶出,沿海滨路自北向南行驶,至海滨路**快捷酒店附近时,因涉嫌醉酒驾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尹某某血液检材中乙醇含量结果为132mg/100ml,达到国家规定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本院认为,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岛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

长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理由说明书

尹某某涉嫌危险罪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以烟长检公刑不诉〔2020〕4号不起诉决定书,对尹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主要理由如下:

犯罪嫌疑人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

犯罪嫌疑人尹某某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犯罪嫌疑人尹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2020年4月2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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