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部一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蒙古族,公民身份证号码1504041977********,大学文化程度,山东**石化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路**号楼**单元**号,住山东省龙口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龙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龙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尹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行至龙口市南山山水一路****城北大门处,与张某某停放在路北侧的鲁******号小型轿车发生轻微碰撞。2020年9月18日经烟台正禾司法鉴定所鉴定: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8.8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认罪认罚,且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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