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花检二部刑不诉〔2020〕Z242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31日20时许,被不起诉尹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途经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金狮大道与盘古路交界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广东安盈汽车服务保险事故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检验,上述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检验,从尹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结果为106.2mg/l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等情节,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