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尹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川A****的小型轿车,从花牌坊街出发,搭载何柠栩等人,沿永丰路由北向南方向行驶至成都市高新区永丰路6号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22.9mg/100ml,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为123.8 mg/100ml,系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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