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冷检二部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51978********,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人,住永州市冷水滩区****学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尹某某酒后驾驶湘******小型轿车行驶至永州市冷水滩区珊瑚路与珍珠路交叉路口路段时,被永州市交警支队凤凰园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32mg/100ml,后抽血送检,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尹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7.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等相关书证;2、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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