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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皮县院一部刑不诉〔2021〕Z5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28197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住**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南皮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被南皮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南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08日14时许,尹某某驾驶冀J*****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南皮县**乡**公路2公里处,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酒精检测仪进行吹气测试酒精含量为118毫克/100毫升,尹某某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对尹某某抽取静脉血。2020年1月10日南皮县交警大队收到司法鉴定意见书,经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送检的尹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6.94mg/100ml, 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皮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皮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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