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襄高新检一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3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枣阳市**镇**村**组,住襄阳市襄州区**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日19时58分许,尹某某饮酒后驾驶悬挂牌号为鄂F****1红色北京牌小型汽车行至本市卧龙大道时被查获,案发时,尹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8.92mg/lOO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尹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系坦白,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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