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扬邗检刑不诉〔2020〕91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021977********,汉族,高中文化,销售**,户籍地扬州市广陵区**路**号,住扬州市**乡**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扬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2020年6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21时50分,被不起诉人尹某某酒后驾驶苏K3****号小型轿车沿扬子江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维扬岗处,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4mg/100mL。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尹某某自愿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