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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妨害公务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旺检公刑不诉〔2019〕4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196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211964********,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住旺苍县********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旺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旺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旺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7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听闻母亲李某甲被打了,便叫其子崔某某先去看下,随后被不起诉人尹某某赶到现场后与赵某某、李某乙发生纠纷,并相互抓扯。旺苍县公安局嘉川水陆派出所处警民警陈某某到现场制止崔某某殴打赵某某时被误打头部一拳后受伤,嘉川水陆派出所派民警马某某、辅警杜某某进行增援。增援民警到现场后强制传唤崔某某到派出所,并对现场进行抓扯的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和李某乙进行制止,被不起诉人尹某某不听劝阻,用拳头打民警马某某和辅警杜某某胸腹部。被不起诉人尹某某被派出所民警传唤带离时拒不配合,强烈反抗,后被强制带离接受讯问。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家属主动赔偿受伤民警在医院检查治疗费3040元。受伤民警马某某和辅警杜某某也表示愿意谅解被不起诉人,不再追究此事。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主动赔偿、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元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旺苍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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