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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寻衅滋事案)_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泾检公诉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2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泾川县,住泾川县******,农民

本案由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16日晚,被不起诉人尹金伟、赵龙飞和郑建军、沈彦君在泾川县城关镇“金色阳光KTV”喝酒。期间,沈彦君因赵龙飞舅舅家和其在一个村子,便对赵龙飞说赵龙飞应该把他叫舅,赵龙飞非常气愤,用手在茶几上拍了一下转身离开,后沈彦君等人相继下楼,后进入“毛毛烤吧”吃饭。赵龙飞回到“同福宾馆”后,对沈彦君给自己当舅的事情越想越生气,便拿上自己平时玩的“毛瑟”模型步枪出去找沈彦君,赵龙飞进入“毛毛烤吧”用枪指着赵正宏的头,郑建军过去将赵龙飞拉出店外,把枪抢到自己手中,让沈彦君赶紧跑,沈彦君沿着农林路朝山水酒店方向跑,在泾川县电视台对面被赵龙飞和尹金伟追上被赵龙飞和尹金伟殴打致伤,期间尹金伟对沈彦君扇了几巴掌。次日下午沈彦君被他人送到泾川县人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胸部软组织挫伤、左侧颜面部、下颌软组织挫伤,左侧第4、5、6前肋不全性骨折。后经罗红军说和沈彦君将枪还给赵龙飞,赵龙飞回崇信时将枪扔掉。

本院认为,尹某某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尹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泾川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泾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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