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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寻衅滋事案)_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掇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4208221985********,汉族, 初中文化,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沙洋县******组,现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白云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刀区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7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1月20日至12月20日、自2020年1月17日至2月1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18日至4月1日)。

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刀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8月10日,因张某某与吴某某存在经济纠纷,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帮张某某要钱的过程中与吴某某发生矛盾,李某某邀约同样与吴某某有矛盾的尹某某,在荆门市掇刀区大桥巷汇丰园小区门口对吴某某实施报复,犯罪嫌疑人尹某某继而邀约了另外两名男子(身份不明)持刀到达现场,后来,李某某持刀将吴某某砍伤,造成吴某某全身多处受伤,经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某的受伤程度达到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刀区分局认定的犯罪嫌疑人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荆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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