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5月8日退回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20年6月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9月1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尹某某驾驶一辆白色无牌三菱SUV将姜某某、吉某甲、吉某乙(均已判刑)带至连云港市海州区岗埠农场张赣路宝强国际家俱店内,姜某某、吉某甲、吉某乙使用上车时携带的头盔、木棍等物品殴打被害人戴某某,后由尹某某驾车带姜某某、吉某甲、吉某乙离开。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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