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平县院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21984********,汉族,群众,农民,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住广平县**镇**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0日被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3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已判)、李某甲(已判)酒后乘坐苏某某驾驶的无牌照车辆行驶至广平县格林春天小区附近时,遇驾驶警车巡逻至此的广平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工作人员张某某、李某乙和秦某某,该三名工作人员对车辆进行排查时遭到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李某甲等人的辱骂、恐吓和殴打。期间,尹某某在现场起哄、对工作人员进行辱骂;杨某某、李某甲对工作人员进行殴打,导致张某某、李某乙不同程度受伤。经广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张某某之损伤属轻伤二级,李某乙之损伤属轻微伤。
2019年11月9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到广平县公安局投案。2019年12月3日,被害人张某某、李某乙出具谅解书,对尹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赔偿被害人并取得其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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