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盐检一部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811991********,汉族,专科文化,务工人员,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苑**区**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石首市**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日补查重报。
海盐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以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以盈利为目的,通过一个名为“宝马棋牌”的网络赌博平台注册代理账号,招揽他人在该平台内赌博,伙同平台以抽头返水的形式获得总税收金额达人民币442704.78元,其总利润金额为人民币79686.88元,提现人民币为796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海盐县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尹某某为赌博网站招揽参赌人员,并从中抽头渔利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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