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2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兴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6日被兴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31日被兴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2020年3月份,被不起诉人尹某某通过在“大亨互娱”软件上购买钻石,在网络上开设房间,以打“牛牛”的方式组织人员进行赌博,通过微信从中抽头渔利2115元。被不起诉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积极退赃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具有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积极退赃、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兴隆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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