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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黄检第一刑不诉〔2020〕169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女,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1082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浙江省台州市**。因本案于2019年12月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高某某(另案处理)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6日,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以(2019)浙1003民初1229号判决书判令高某某返还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73000元,同时支付相应的利息、罚息及复息,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等五人负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高某某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等五人亦未履行保证义务。2019年7月11日,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根据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对该案立案执行。经查明,被不起诉人尹某某、高某某婚后共有东风日产牌机动车一辆。同年7月15日,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浙1003执2778号执行裁定书,对上述车辆予以查封,并于同年11月向被不起诉人尹某某、高某某发送限期交出车辆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尹某某、高某某明知负有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未在限定期限内向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交付上述车辆,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于2019年12月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截止2019年12月2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高某某履行全部执行义务,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作出履行完毕结案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书、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审查、流程管理信息表、执行案件流程管理情况表、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限期交出车辆通知书、送达回证、结案通知书、借款合同文件;

2.证人证言:到案经过;

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尹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尹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且有自首、认罪认罚、已履行全部执行义务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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