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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翔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5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晚上20时许,被不起诉人尹某某与被害人周某某在厦门市翔安区**镇**里**号**宿舍内因床铺使用问题发生口角,后尹某某将周某某推倒在地,对其进行殴打,并用膝盖压住周某某腰部致其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周某某左侧第6、7肋骨骨折,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2019年12月6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经电话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对上述行为供认不讳。同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与被害人周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已支付赔偿款人民币9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和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厦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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