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富检公诉刑不诉〔2019〕5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5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住富源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5日被富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居于家中。联系方式:1373272****。
本案由富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9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因危房加固的事与王某某发生口角,后尹某某用斧头将王某某的右脚敲伤。2018年9月21日,经富源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事后被不起诉人尹某某一次性赔偿王某某人民币52.6万元,并已履行,同时王某某出具谅解书对尹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同时其具有自首情节,且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综合考虑本案的社会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富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富源县公安局如认为本决定有错误,可向本院要求复议。
2019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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