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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泰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96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02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退休职工,群众,住泰山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8月17日被泰安市公安局泰山景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安市公安局泰山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4日2时左右,在泰山区**村尹某某家的偏房,因祝某甲砸坏了其子祝某乙的车辆,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祝某乙与祝某甲发生厮打,尹某某持棍棒将祝某甲睾丸、腿等部位打伤。经鉴定,祝某甲右侧睾丸损伤构成轻伤一级,其余损伤属轻微伤;祝某乙之伤为轻微伤。

2020年8月3日,尹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同年9月26日,尹某某与祝某甲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赔偿、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泰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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