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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兖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8219**********,汉族,高中文化,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济宁**有限公司职工,现住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月*日*时许,在济宁市兖州区*****门口外,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朱某某发生纠纷,后相互厮打,双方均受伤。

经鉴定,被害人朱某某所受损伤被评定为轻伤二级,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所受损伤被评定为轻微伤。

本案系由民间纠纷引发,属于轻微刑事案件,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提出谅解意见,社会矛盾已经化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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