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821980********,汉族,高中文化,二房东,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12月2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2019年7月11日下午,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在昆山市**镇**花园**栋**室内,因租房纠纷与房客李某某发生矛盾,后双方拉扯,后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拳打李某某面部,致李某某双侧鼻骨骨折、左眼及面部挫伤、面部裂创。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鼻部损伤构成人体轻伤二级,面部及眼部损伤,构成人体轻微伤
2019年7月24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赔偿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14.5万元,取得谅解。被不起诉人尹某某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病历资料、谅解书、收据等;
2、证人周某某、叶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昆山市公安局制作的人身检查笔录;
6、昆山市公安局出具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本院认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昆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