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刑检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71965********,汉族,初中肄业,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乡**村,现住户籍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9日被景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月19日被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景县公安局曾于2018年8月1日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8月30日、10月25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第二次退查后后公安机关未重报。
景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3月21日13时30分许,景县**乡**村村民张某某因将本村南坑边上尹某某挖的树坑填平,尹某某发现后骂街,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后继而动手打架,张某某随手拿起一根木棍殴打尹某某,打架过程中张某某咬住尹某某右手小拇指,尹某某往回抽手时造成张某某的三枚牙齿受伤后脱落,经衡水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认为景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景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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