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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攸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73********,汉族,初中肄业,务工,湖南省攸县人,住攸县皇图岭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丁某甲承担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家房屋施工装修。竣工后,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的房屋屋顶出现裂缝、瓷砖开裂等情况,尹某某多次找丁某甲协商赔偿事项未果。2020年农历正月十七日左右,经攸县皇图岭镇界联村村委会调解,丁某甲同意赔偿1.5万元给被不起诉人尹某某。

2020年3月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前往丁某甲家商谈房屋维修事项及赔偿事项,尹某某和丁某甲理论过程中发生口角纠纷,并用手互推了几下,尹某某要动手打丁某甲,但被丁某甲的妻子王某某拦住,之后尹某某还是想动手打人,丁某甲的父母丁某乙、刘某某听到争吵声后过来劝阻,尹某某在打丁某甲之时被丁某乙拦住,尹某某对着丁某乙的胸部推了一下,丁某乙被尹某某推倒,导致丁某乙头部撞到大厅的墙壁上随后坐倒在地,造成丁某乙的头部受伤、左股骨颈骨折。经鉴定,丁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知道被害人家属报警后,主动将被害人丁某乙送至医院治疗,并在医院跟随民警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2020年4月1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赔偿被害人丁某乙医药费、护理费等共计7.8万元,取得丁某乙的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攸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攸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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