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268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女, 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51987********,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县人,住山东省**县**镇**村**组**号。2019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3日补查后重报;于2020年2月17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后重报,分别于2019年11月30日、2020年2月4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临沂市公安局**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5月17日凌晨3点左右,陈某某在**区**路**巷道口,因故被石某某和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等人殴打致伤。后经法医鉴定陈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认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