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荣检一部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225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船员,现住荣成市**街道办事处**(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庄河市**街道**村**房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8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荣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5日22时许,尹某某在荣成市**街道办事处**,因李某某酒后到旅馆为翟文晓讨要工资一事,与李某某发生争执,尹某某持酒瓶殴打李某某,致李某某鼻骨骨折,其伤势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尹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威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荣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