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延市检一部刑不诉〔2021〕41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41990********,朝鲜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珲春市,现住延吉市**街**号楼**单元**室,群众,个体。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30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于2020年12月14日由延吉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25日由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延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在延吉市**街**号楼楼下,因嫌被害人黄某某与证人姜某某争吵声音过大与被害人黄某某发生口角,随后被不起诉人尹某某与被害人黄某某互相殴打。殴打过程中被害人黄某某返回车库从车库内取出一器物殴打尹某某,尹某某继续朝着被害人黄某某头部、面部进行殴打。导致被害人黄某某21+牙脱位,左食指皮肤软组织挫伤,被害人黄某某用石头击打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头部,导致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头部4处创口,长度累计4cm。经延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黄某某本次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本次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民警当场将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口头传唤到案。2020年10月27日,延吉市公安局将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电话传唤到案接受询问。2020年11月30日,延吉市公安局将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电话传唤到案接受讯问。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70000元,取得被害人黄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身份信息、违法犯罪情况查询记录单、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查处经过、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延边大学附属医院门诊医疗病志、延边医院X线检查报告单、延边第二人民医院CT检查报告单、申请重新鉴定书、照片、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诊断证明书、出院证、门诊病历、情况反映、被拘留人停止执行拘留通知书、入所健康检查表;
(二)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三)证人姜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四)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五)鉴定文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六)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系初犯、偶犯,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如被害人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延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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